近日,盐池县法院高沙窝法庭借力法官村官双助理工作机制,成功调解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,化解了原被告两家十多年前遗留下来的恩怨。
2001年6月,原告之夫(甲)购买被告之夫(乙)房屋并实际居住,后于2003年10月,双方补签“购房协议书”,约定:“乙将自己所有三间营业房,建筑面积109平米,出售给甲。房屋价格:16000元”。甲按照协议约定向乙支付了购房款,但乙因当时农村房屋过户登记制度不健全,没有给甲办理过户手续。
在甲乙双方买卖合同成立后的十来年间,甲、乙先后去世。原被告双方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、义务承受人,因对合同中“建筑面积109平米”,包括三间营业房实际面积70多平米及剩余30多平米土地使用权上是否包括三间附属房的理解上存在重大分歧,牵制三间营业房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而对簿法庭。
针对这起因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而引起的纠纷,办案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,原被告两家是一个村的,之前关系一直很好,如果能通过法官村官双助理机制,以调解方式处理会取得更好的效果。于是在查明案件的基本事实后,办案法官联系该村法官助理(村官),与其一起来到当事人家中,通过办案法官法理上的利害分析,法官助理利用其作为原被告两家人的乡亲身份,从回忆他们两家曾经的点滴恩情,到引发纠纷双方的不足,整整两个多小时的耐心调解,双方终于互相做出了让步,三间附属房两家各分一半,原告支付被告8000元作为补偿,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三间营业房和三间附属房的过户手续。
最后,办案法官提醒双方:房屋买卖合同,一般涉案标的较大,订立合同前一定要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和政策规定,合同条款的约定应当尽量明确,以避免日后引发矛盾纠纷。法官村官双助理是盐池县法院推出的一种新的矛盾解决机制,有矛盾就找法官助理、村官助理,他们都是为老百姓解决矛盾纠纷的。(刘文魁)